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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港航、海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及项目的审批(三)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8-12 阅读次数:

 

55、处罚项目: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陈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送达并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处罚项目: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办理船舶登记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警告,没收船舶或(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送达并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处罚项目:隐瞒船舶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警告,没收船舶或(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送达并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处罚项目: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没收船舶或(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送达并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处罚项目: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送达并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处罚项目: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停泊或者作业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和非载客船舶载客。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处罚项目:船舶超航区航行和非载客船舶载客。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和非载客船舶载客。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处罚项目: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油污染事故,未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或不接受调查处理,未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油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向就近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处罚项目: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对船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处罚项目: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第五十四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船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处罚项目: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船舶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处罚项目: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船舶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处罚项目: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处罚项目: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处罚项目:船舶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没收销毁。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没收销毁。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处罚项目: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资格。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资格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处罚项目: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二)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三)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处罚项目: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二)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三)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处罚项目: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二)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三)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处罚项目: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执法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警告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造成损坏的,给予补偿。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造成损坏的,给予补偿。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处罚项目:逃避、拖欠水路交通规费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逃避、拖欠水路交通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扣留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可扣留船舶船员证书、证件;责令期限补缴,并收取滞纳金。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处罚项目: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航、海事行政强制(共18项)

1、强制项目:滞留船舶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逃避、拖欠水路交通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扣留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对抗缴水路交通规费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滞留船舶,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滞留船舶满三十日以上,船主既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诉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滞留船舶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滞纳金和滞留船舶费用后,其余额返还船主。
执法机构:
第1、2条属县级以上海事管理部门。第3条属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第1、2条属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第3条属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制项目:禁止船舶进港、离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4、《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八)禁止进港、离港;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以上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海事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项目:拆除动力装置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3、《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十)拆除动力装置;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以上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海事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制项目: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十二)强制拆(清)除;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人民政府。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制项目:强制清除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墙、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沉没在港区内的船舶和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在限定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4、《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十二)强制拆(清)除;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强制项目:限期清除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造成损坏的,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置助航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设代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及其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打捞作业等,必须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影响通航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港口设施建设或者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按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港区内兴修与改造建筑物、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强制项目:强制卸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3、《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九)强制卸载;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强制项目:强行拖离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十三)强制拖离(航);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强制项目: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强制项目: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强制项目:责令停止作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三)责令停止作业;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强制项目:责令停航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四)责令停航;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强制项目:责令立即离岗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责令立即离岗;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强制项目:强制打捞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十四)强制打捞;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强制项目:强制设置标志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强制项目:责令改航
执法依据: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五)责令改航;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强制项目:责令离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强制卸载,滞留船舶等强制性措施。
 3、《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四条 :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6、《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六)责令离港;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强制项目:责令重新申请检验
执法依据:
《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执法文书;3、送达当事人;4、采取强制措施;5、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港航、海事行政征收(共4项)

1、征收项目:内河航道养护费
执法依据: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执法机构:港航费收部门
执法权限: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一)按费率计征。经地、市、州征收机构核实的,有健全统计资料、会计制度,能准确反映并如实填报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水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船舶,航行于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按每月实际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计征;航行于长江干线以外的通航水域的,按每月实际营运收总额的百分之八计征;
    (二)按费额计征。对按费率计征船舶以外的本省境内其他一切应征船舶,以及瞒报营运收入的水路运输企业的船舶,均按每月每总吨位(无总吨位的船舶按载重吨)人民币四元五角的标准计征;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按每航 次每立方米航行二公里收人民币一分的标准计征。
执法程序:当事人向征收部门缴费。
执法责任:
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2、征收项目:水路运输管理费
执法依据: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三条:从事国内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运管费。
    执法机构:港航费收部门
执法权限: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一)对从事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按营运或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计征;
    (二)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按其营运船舶的下列标准计征:
      1.各类机动船(包括拖轮、客轮、客货轮、货轮、渡轮、机驳等)按主机定额功率每千瓦每月二元伍角;
      2.各类非机动船(包括驳船、帆船等)每定额载重吨每月陆角;
      3.浮运或拖带的竹、木排筏,按每立方米公里五厘计征(楠竹五十根折算为一立方米)。
    执法程序:
当事人向征收部门缴费。
执法责任:
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征收项目:港务费
执法依据:
《湖北省港口费收规则》第十条: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计征船舶港务费。
《湖北省港口费收规则》第十九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内进出口货物,按货物进港或出港向货方征收货物港务费。
    执法机构:港航费收部门
执法权限:各级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船舶港务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按船舶吨位0.55元/净吨;按船舶功率0.75元/千瓦。
货物港务费:交通部发改委交水发[2005]234号《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按货物重量计费1.00元/计重吨;按货物体积计费0.4元/计重吨。
停泊费、码头、趸船0.12元/净吨•日,0.16元/千瓦•日。
执法程序:
船舶所有人向征收部门缴费。
执法责任:
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4、征收项目:港务监督管理费(航政费)
执法依据:《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的通知》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二、港务监督管理费
执法机构:费收部门
执法权限:各级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见鄂价费字【1992】191号,鄂价费字【1992】223号,计价格【2001】2717号,鄂价费【2004】47号,鄂价费【2002】206号)
执法程序:
船舶所有人向征收部门缴费。
执法责任:
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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