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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港航、海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及项目的审批(二)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8-12 阅读次数:

 

     襄樊市港航处海事局行政处罚(共77项)

1、处罚项目: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项目: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项目: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处罚项目: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45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罚项目: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处罚项目: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处罚项目: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处罚项目: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处罚项目: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处罚项目:船舶在港区内停泊、移泊,不服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船舶在港区内停泊、移泊,应当服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处罚项目: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处罚项目: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执法依据:
《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处罚项目: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法定条件
执法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㈢、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㈢、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处罚项目: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执法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执法标准:
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处罚项目:未经批准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
执法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3、《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人,应该遵守以下规定:㈠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㈡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㈢不得封锁、垄断货源;㈣按期进行船舶年度审验;㈤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4、《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航线、班次、发航时间、停靠站点从事运输。如需取消或者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有关站点公布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因不可抗力需临时变更的除外。因运输经营人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处罚项目: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处罚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处罚项目: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处罚项目: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未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并接受年检年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应交费款外,处以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并接受年检年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处以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许可证。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处罚项目: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处罚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处罚项目: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人不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航线、班次、发航时间、停靠站点从事运输。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航线、班次、发航时间、停靠站点从事运输。如需取消或者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有关站点公布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因不可抗力需临时变更的除外。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处罚项目: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海事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处罚项目: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处罚项目: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处罚项目: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处罚项目: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处罚项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执法机构: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处罚项目: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警告,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处罚项目: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处罚项目: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处罚项目: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处罚项目: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处罚项目: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处罚项目: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处罚项目: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处罚项目: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处罚项目: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处罚项目: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处罚项目: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处罚项目: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船舶。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送达并执行。
执法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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