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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公路规费征稽处行政执法依据及项目的审批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8-11 阅读次数:

 

襄樊市公路规费征稽处行政处罚
(共2项)

处罚项目(一):倒换车牌、伪造、涂改、倒卖公路规费凭证
处罚项目(二):拖、欠、漏、逃养路费

 

处罚项目(一):倒换车牌、伪造、涂改、倒卖公路规费凭证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于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2、《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伪造、倒卖公路规费凭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3、《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
执法权限:市、县(市)征稽部门
执法标准:警告。处以违法所得或应缴规费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报告、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二):拖、欠、漏、逃养路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于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2、《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费额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的50%-100%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
执法权限:市、县(市)征稽部门
执法标准:警告。处以违法所得或应缴规费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报告、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公路规费征稽处行政强制
(共三项)
 强制项目:(一)暂扣车辆
执法依据: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的,对抗缴公路规费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
执行机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
执法权限:市、县(市)征稽部门
执法标准:
              有证据证明车主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抗缴公路规费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执法程序:
        1、两名以上征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查实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2、开具省交通厅制发的车辆《暂扣证》。
       3、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以及不接受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指定车辆保管地点。
       5、提出处理意见。
       6、车主接受处理后,应立即返还其暂扣车辆。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项目(二):课征滞纳金
执法依据:
       1、《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交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第二十条:“对无养路费票证而跨省行驶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2、《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拖、欠、漏、逃养路费以及不按时办理车辆异动手续和养路费年度审验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并按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应缴费额2倍以下的罚款。”
      3、《湖北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征管部门对不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客附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补缴全额费款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规费5‰的滞纳金。
       4、《湖北省水陆货物运输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不按规定日期缴纳货附费的单位(个人),按每迟缴 一 日处以应缴金额10‰的滞纳金。”
执法程序:
      有证据证明车主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公路规费的应课征滞纳金。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稽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越权行政或营私舞弊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征稽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强制项目(三):暂收公路规费抵押金
执法依据: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征稽机构可暂收相当于应缴费额的抵押金,车主在一个月内出具有效凭证的,征稽机构应全额退回抵押金。”
执法机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
执法权限:市、县(市)征稽部门
执法标准:
              车辆行驶必须随车携带有效的公路规费缴、免费凭证,车辆凭证行驶,无牌证不得行驶,对没有携带有效的公路规费缴、免费凭证行驶的,征稽机构可暂收相当于应缴费额的抵押金。
执法程序:
        1、有3名以上征稽人员在场。
        2、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抵押金专用收据。
        3、专用收据由在场征稽人员签名。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公路规费征稽处行政征收
(共三项)

征收项目(一):公路养路费
征收项目(二):客运附加费   
征收项目(三):货运附加费
征收项目(一):公路养路费
执法依据:
       1、《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2、《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3、《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4、《关于调整全省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98号。
执法机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
执法权限:省、市、县(市)征稽部门
执法标准:客车:每月吨210元。
                    货车:每月吨190元。
                    农用运输车:每月吨190元。
                    摩托车:两轮:每辆每月10元、
                              侧三轮:每辆每月20元、
                              正三轮:每辆每月65元。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稽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越权行政或营私舞弊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征稽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征收项目(二):客运附加费
执法依据:
        1、《湖北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计(1986)194号]。
        2、《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有关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文件的通知》[鄂价重(1998)307号]
执法机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
执法权限:省、市、县(市)征稽部门
执法标准:平原地区每月每座85元-130元
              山区每月每座70元-100元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旨贩,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邓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项目(三):货运附加费
执法依据:
  1、《湖北省水陆货物运输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交财(1992)043号]。
  2、《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执法机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
执法权限:省、市、县(市)征稽部门
执法标准:汽车:每月每吨24元。
                    挂车:每月每吨16元。
                    拖拉机:每月每吨12元。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旨贩,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邓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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